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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霖:高度重视社会信用问题,合力建设中国社会信用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时间:2008-8-12

     张德霖(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司长、国家经贸委青年理论研究会理事长、国家经贸委青年理论研究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总负责人):

  信用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有几个原因:一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越来越快,随着市场经济的加快,信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二是目前中国推进市场进程中,市场经济过程当中所发生的问题相当多的和信用问题有关系,以至于不得不在规范市场秩序当中作为突出和重要的问题。三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加快,人民的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四是中国入世使信用问题越发突出,解决信用问题,做到童叟无欺。

  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过程中,忽视甚至践踏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市场中的种种失信行为已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其范围之广、程度之深令人忧虑。为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尽快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的问题已迫在眉睫。

  造成信用危机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如公民个人道德失范;经济转型时期,各种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尚未建立;传统国有企业产权界限模糊,信用问题很少有人关心;信用制度的建立缺乏必需的保障和救济措施等。我国的信用体系需要社会各界、各层面共同参与,合力建设。

  按照国家和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定位,我国信用体系的架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以市场交易人为主体的基础信用。市场是以合同为纽带、以信用为保障的资源配置机制。市场主体遵循诚信原则,建立相互信赖、遵守承诺的关系,形成诚实守信的健康环境是信用体系的基础,缺乏这样的基础信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必然会受到损害。二是以法律制度、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为主导的制度信用。建立制度信用的目的在于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完善、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基础信用的建立和发展。三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监督信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发挥着积极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主体时,政府通过颁布法规、制定政策等方式实现对经济的指导,其行为和成果属于制度信用的范畴;作为市场监管主体时,政府行使广泛的监督职权,通过支持、引导守信行为,及时惩戒失信行为,回应市场主体对政府寄托的依赖,保障基础信用的健康发展,进而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的建立。

建立信用体系的目标在于促进和培育社会信用,形成诚信的制度规范和社会环境。对于市场主体来讲,信用要成为其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和无形财富;对于政府而言,不仅要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资讯网络,而且要发挥信用监管的职能,推进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架构信用体系时,政府应大有作为。首先,政府可以以信用为立法基点,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法律手段是制度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商事法律还是刑事、行政法律制度,都是以建立信用和维护信用为基本出发点的。当前,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

  政府还可以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此举将便于交易各方获取相对的信用信息,减少交易风险。同时,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网络,便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和抵制失信行为,推动信用制度的建立。

  在建立信用体系中政府的职能,还包括引导企业切实讲究诚信;推进、培育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

  政府还要发挥积极的监管作用,惩戒失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针对我国当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中国诚信企业协会       信息发布:中国诚信企业网
(编辑: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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