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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规则
信息来源: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 时间:2014-1-23


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议名称: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

第二条 会议性质:由全国省市级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较大,有代表性的信用体系认证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企业征信机构、个人征信机构、信用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咨询机构等信用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信用服务机构)联合发起、非法人性质的会议。

第三条 会议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为全国信用服务机构搭建“信用课题研讨、信用业务交流、信用技术协作、信用资格培训、信用标准转换、信用产品创新、信用行业自律、信用证书备案、信用机构权益维护”一站式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打造和发展中国信用认证品牌市场为己任,引导信用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席会接受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国务院委派机构)、中国信用协会等各部委、部门的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联会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联席会议职责和任务是:

(一)、开展信用业务交流、就信用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及相关国家信用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专题研讨、信用学术讲座、信用标准普及、信用软件应用;

(二)、规范信用行业市场行为,开展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信用标准、信用技术规范、信用服务规范、信用合同规范、信用证书规范、信用报告规范等考核和监督,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行业自律;

(三)、制定信用行业发展远景规划,信用产品创新模式,促进信用行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同业间的信用联谊协作,开展国际信用、信用担保及跨地区信用业务合作;

(五)、反映信用服务行业呼声,维护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六)、培训信用从业人员,组织国内、国际信用学习考察,提升信用服务机构整体技术能力;

(七)、利用国际互联网、信用刊物等现代化手段,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信息化建设;

(八)、就信用行业市场建设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落实国家扶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 成员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 参加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条件,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具备信用服务资质,以本区域内企业为信用服务对象,以工商核准经营范围为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评价、企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培训、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为主营业务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或信用评价机构或信用管理咨询机构或授权信用代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单位界定在以下范围:

(一)倡议成立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筹备组倡议单位;

(二)历届全国(部分)省、市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承办单位;

(三)经所在省、市企业管理部门推荐以企业信用管理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信用服务机构。

(四)各行业信用组织及其他相关信用服务机构。

第八条 参加会议成员单位必须在大会注册或受到大会邀请或成员单位推荐。出席联席会议人员应为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自愿加入,主动退出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的权利;

(二)、有对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组织的信用交流、信用研讨、信用培训、信用考察、信用产品开发等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得到政府有关促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策扶持的权利;

(五)、优先协助成员单位办理《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企业信用评估服务资格证书》和成员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资格证书;优先协助成员单位办理国家及行业标准认证企业的信用证书全国和国际备案;

(六)、有优先得到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外部合作资源”共享的权利;

(七)、有优先获取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推介的信用经验、信用成果、信用信息、信用标准使用的权利;

(八)、有优先获取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授权信用标准和信用技术使用的权利。

第十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信用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管;

(二)、自觉接受国家信用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管;

(三)、遵守信用行业自律公约和联席会议规则;

(四)、实施联席会议信用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组织的各项信用活动;

(五)、自觉按时交纳联席会议信用活动经费;

(六)、为信用行业建设反映情况,提供信用信息;

(七)、维护联席会议团结和声誉。

第四章 会议组织框架

第十一条 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是成员单位共同举办的最高活动方式会议。会议闭会期间,为推动联席会议工作目标的实施,设立以下非常设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心层、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的八个专业委员会。主持非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实行大会执行主席选举制。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和任务是:

(一)举办信用技术交流、信用专家讲座、信用课题探索、国际信用研讨、信用政策咨询等活动;

(二)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信用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联席会议信用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信用行业的行规和信用公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信用事项。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倡议成立全国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倡议单位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一)商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向大会提交的信用工作报告;

(二)商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的信用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四)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信用工作。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心层,由专业委员会的牵头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

(一)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交办的分管信用工作;

(二)制定分管专业组信用工作计划、方案和相关信用规则;

(三)不定期召开信用工作会、信用研讨会,推动分管专业信用工作的实施;

(四)每半年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报告信用工作,重大信用活动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实行选举制,每届任期三年。主持人在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心层单位中产生,按参加全国省市信用服务机构联席会议的进行选举,同一届的可选举连任。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和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心层单位会议;

(二)领导各专业委员会完成分管信用工作,检查信用工作进度;

(三)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主持日常信用工作,实施年度信用工作计划;

(四)协助大会执行主席筹备办好每届联席会议;

(五)起草向联席会议所做信用工作报告,拟定信用工作目标、方针及任务;

(六)向国家信用主管部门、国家信用协会汇报、请示信用工作,通报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八个专业委员会,分别由联席会议核心层单位牵头并开展工作。八个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信用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成员单位从业人员(国际信用注册信用师、中国注册信用师、内审员、外审员)信用资格培训、孵化器建设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研究和信用考察;

(二)信用信息化专业委员会:负责315认证网、信用服务业务平台、企业信用管理内控软件、企业信息化管理软件、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统计分析等信息化建设;

(三)信用合作专业委员会:负责国际信用、国内信用、信用担保、信用标准、跨地区信用业务交流与信用合作;

(四)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负责E-315:9000信用管理体系认证、315标志产品认证、CCA9002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认证、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信用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征信、信用培训、信用管理、信用标准、技术规范、信用产品规范、信用证书规范、信用报告规范、信用铭牌规范、信用认证合同规范、信用服务规范等考核、市场准入,信用行业自律、信用产品创新、能力提升;

(五)信用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内部信用规则,信用守则和必要的信用工作程序,信用发展规划;

(六)政策研究专业委员会:负责信用服务行业重大课题研究,信用政策性建议、信用法律、信用法规探讨;

(七)信用刊物专业委员会:负责信用宣传及信用稿件征集、编辑、发行、信用交流专业资料;

(八)专家评审委员会:信用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全国各省市成员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业务指导、信用产品审核、信用证书备案、信用技术答辩、信用诉讼代理、疑难问题处理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执行主席,在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中经选举产生,实行每届选举制。每届联席会议结束前确定下一届联席会议的举办时间和地点及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为下一届联席会议执行主席,并与前任执行主席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下,办理会务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执行主席的职能是:

(一)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指导下,拟定每届联席会议的规模、主题和议程方案;

(二)安排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负责邀请嘉宾和下发会议通知;

(三)负责主持大会议程,安排会务、食宿、搞好后勤服务;

(四)负责会后会议资料的整理、发送;

(五)完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主持人尊重大多数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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