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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诚信评价标准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认证网 时间:2014-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协助各国各级政府做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使各类企业切实重视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及其他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度,规范会员信用机构的产品质量公益信用评价行为,根据国际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会员信用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公益信用评价,适用本标准。会员信用机构对服务质量的公益信用评价,可参照本标准。
第三条 会员信用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公益信用评价,应获得组织的批准或授权,并由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信用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四条 产品质量公益信用评价遵循事前保密、事后公开、过程公正、公平、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开展产品质量进行公益信用评价工作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第六条 在产品质量公益信用评价报告公开前,所有相关资料应醒目地标识“机密”级,明确要求参与单位和个人严格保密,信用机构与信用执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秘密,严禁向被评价单位泄露秘密。
第七条 作为一个社会公益性的信用评价,不论被评价单位是否自愿参与,都会对其产品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公益性的产品质量信用评价的经费来源于:
   1.发布与转载信用评价报告的媒体支付的稿费;
   2.与被评价产品的行业不相关的企业的捐助;
   3.政府或其他公益性组织以及个人的捐助;
   4.被评价产品中的优秀产品商家支付的版权及证书费。
   提供捐助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寻求知悉未公开的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不得以捐赠为条件试图知悉或影响评价商品的选择与评价结果 。
   会员信用机构可以组织诚信志愿者或采用其它方式寻求捐助,但捐助的款项必须缴纳给组织统一管理,并不得给予诚信志愿者或相关人员提成。
   经费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国际诚信基金补足;经费超额的,超额部分作为结存用于下一次的信用评价,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分配。
第九条 组织应将每次经费的来源、使用、结存情况对社会公开,国际诚信基金应对专款专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信用报告的发布媒体和捐助方将在荣誉榜中给予公开表彰。
第十一条 捐助方要求不公开姓名的,组织在公开经费来源和公开表彰时使用捐助方提供的化名,并用括号加注。
第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会员信用机构、组织工作人员未将经费用于规定用途的,可向公安部门举报,按诈骗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信用评价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公益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与方法进行:
   第一步,选择产品与品牌。选择的产品应与公众健康、生活密切相关。
   第二步,选择一家公证机构对关键的过程公证,或者选择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处事公正的人士做见证;也可以在保密的前提下,同时选择公信力高的媒体跟踪报道。
   第三步,购买产品,按选定的产品与品牌购买产品。
   第四步,对于复杂的检测,选择一家或几家所在国家认可或社会公认或国际公认的产品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对于简单的检测,会员信用机构可以自己使用业界先进可靠的设备进行检测。
   第五步,根据产品检测报告撰写产品质量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应有详实的数据,用数据向社会明确反映不同产品信用的差异、实际数据与标称(承诺)数据的差异,并根据差异确定产品检测指标、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的排名。
   第六步,公示,将信用评价报告对外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公众可对信用评价报告提出异议。
   第七步,调查核实,对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调查核实。
   第八步,公布信用评价报告,同时将合格与不合格产品分别记入黑名单与荣誉榜中,并向单项指标排名第一的生产商与综合排名前三名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必要时,组织派工作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信用执业人员向被评价单位收取评价费用的,处以永久曝光的处罚;与被评价单位事前勾结的,永久禁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信用机构或信用执业人员泄密的,处以永久禁业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其它人员在信用评价过程中,泄密、违法或有其它不当行为的,处以永久曝光的处罚,并且组织将依所在国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了本公益性活动可持续,发布与转载信用评价报告的媒体,应支付稿费,否则将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标准》和《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永久曝光标准》承担公开投诉和永久曝光的责任。
第十九条 提供赞助的单位和个人,寻求知悉未公开的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与实施计划的,或以捐赠为条件试图知悉或影响评价商品的选择与评价结果,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永久曝光的处罚。

第五章 附录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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