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肯定与表彰为促进社会诚信度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促进社会诚信度,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诚信贡献组织和个人,属于荣誉称号,用于肯定与表彰为促进社会诚信度做出较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该荣誉称号的具体称号包括:诚信贡献国家机关、诚信贡献企业、诚信贡献社会团体、诚信贡献个人等(以下统称为荣誉称号)。 该荣誉称号评定对象的范围包括除信用专业机构及信用执业人员、媒体及记者之外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对信用专业机构及信用执业人员的诚信贡献表彰办法,组织另行制定;对媒体和记者的诚信贡献表彰办法,请参阅《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诚信贡献媒体和记者评定标准》。 第三条 诚信贡献组织和个人的评定,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 诚信贡献组织和个人的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贡献组织和个人的评定,不向被评定对象收费。 第六条 每年度荣誉称号的获得者记入荣誉榜,并由组织颁发荣誉证书,如条件许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 组织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诚信贡献组织和个人的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参与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
第二章 评定标准及名额 |
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评定标准为: 1.较大的推动了社会诚信度; 或:2.为坚持推动社会诚信不惜付出或已付出了较大的代价。 第九条 每年度每一具体荣誉称号的名额限制在20个(包括20个)之内,如未发现有符合标准的,可空缺为0个。 |
第三章 评定程序 |
第十条 评定的程序一般为: 1.推荐或自荐,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组织审核,必要时组织指定专人调查核实; 3.公示,公示期20日,公众可在公示期内发表意见或提出异议; 4.根据公示的结果,确定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第十一条 如条件许可,组织尽量增加公示的媒体。 |
第四章 违约责任 |
第十二条 推荐人、自荐人、被评定对象故意提供伪造的证据资料的,根据情节,给予口头警告、公开警告、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如已被评定对象获得荣誉称号,公告取消荣誉称号。 |
第五章 附则 |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中国标准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