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肯定诚信经营的企业家,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以下简称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诚信企业家(以下简称诚信企业家)是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荣誉称号,属于社会组织公开评定的个人荣誉称号,授予诚信经营的企业家。 第三条 诚信企业家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监督、公益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企业家的评定属于公益性信用评价活动,不向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二章 评定条件与程序 |
第五条 诚信企业家的条件: 1.所领导的企业资产在1亿元以上; 2.在所领导的企业担任最高管理者二年以上(含二年下同); 3.坚持诚信经营,本人近期连续五年以上无重大失信记录; 4.有诚信的价值观,近期连续二年以上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诚信; 5.有社会责任感,近期连续二年以上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为国家、社会贡献力量; 6.有开拓创新精神,近期连续二年以上在所领导的企业中或公开发表的文章和新闻中,倡导或鼓励开拓创新; 7.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近12个月内主动向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过财物。 第六条 诚信企业家评定程序: 1.他人推荐或自荐。推(自)荐信应当详细介绍企业家的基本情况、符合本标准第五条的详细论述、证明人及证明资料的来源、联系方式。 2.初审。组织接到推(自)荐信后,进步初步审定。 3.第一次调查。初审通过后,组织将根据情况进行不同方式的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调查方式有:网上在线问卷式调查;电话调查;特定人群调查。调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程序结束。 4.公示。符合条件的,将调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在网上公示,公示期24个月。 5.第二次调查。组织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6.公告。24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正式评定为诚信企业家,颁发诚信企业家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
第三章 违约责任 |
第七条 诚信企业家本人及其推荐者,提供的推荐材料或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和伪造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已经授予诚信企业家称号的,公告取消。 第八条 在评定程序当中,诚信企业家评定对象的异议人,提供的异议资料,存在故意诽谤情节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第九条 参与诚信企业家评定的诚信志愿者,存在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承担公开投诉、永久曝光和联合曝光的信用责任。 |
第四章 附则 |
第十条 组织免费诚信企业家建立和维护个人信用档案,并奖励个人信用积分100分。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三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E-315]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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