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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对严重失信企业及法人一并惩戒
信息来源: 时间:2017-11-2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确界定:在对严重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一并予以惩戒。

条例指出,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广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

条例规定,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国家机关可以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限制高消费和任职资格等惩戒措施。

而且,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标明对严重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http://www.gov.cn/xinwen/2017-10/02/content_52293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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