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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信息来源:贵州诚信企业网 时间:2007-3-16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

黔府发〔2006〕1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7期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壮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二)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法规,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目标是: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35%以上,吸纳就业人数占全省城镇就业人数的40%左右;力争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达到100户,其中超过10亿元的达到10户。
    三、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进入资本市场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石油、铁路、民航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六)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社会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捐资捐赠社会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新闻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新闻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资;允许非公有资本以控股、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等文化企业;允许以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政府主导的包括公益性的文化活动和项目。
    (八)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办和投资发展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型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企业。经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嘉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期满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坚持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非公有制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军工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以及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
    (十一)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在我省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十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能源、优势原材料工业。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高附加值的民族制药、特色食品等特色产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旅游资源开发。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非公有制企业,享受国家及省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及省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三)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建设。按照“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原则,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和土地支持
    (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市(州、地)及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2006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5000万元,到2010年以前,每年递增20%左右。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州、地)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减免税政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在省内的,由省级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降低评估和登记费用。支持符合规定的非公有制企业以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有效发挥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办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账户托管等业务,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国际金融组织投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吸引农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入股,增强资本实力。政策性银行要研究改进服务方式,扩大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的范围,提供有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地方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款和担保贷款。
    (十六)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创业板市场融资。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非公有制风险投资公司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商引商、以项目引资金,吸引更多国内外战略投资者来黔投资。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
    (十八)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用地需求。将非公有制经济用地统一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公有制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确需收回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并限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五、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九)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政府可以授权其拟订行业标准、规划和进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十)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依托现有高等院校和各类培训机构,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息和共性技术服务平台,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支持非公有资本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研开发机构。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知识产权。
    (二十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改进政府采购办法,在政府采购中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推动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宣传平台,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非有公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等,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三)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二十四)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府要加快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减少审批事项, 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规范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服务体系,切实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按照“主办负责、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的要求,实行关联审批制度。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政府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承诺审批时限并接受相应的社会监督。除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外,由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
    六、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完善合法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加快完善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等各类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十六)坚决治理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乱检查的行为。进一步清理现有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以及省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收取任何费用,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新闻媒体、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规范城乡集贸市场收费和管理,促进城乡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罚款,应实行罚没收入登记证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例行检查、过程监管和对重大违法违纪举报的检查外,有关部门应避免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多头检查等行为。
    (二十七)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处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类纠纷和案件,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主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办事推诿,干扰、限制和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家公务人员,要严肃查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不断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切实维护非公有制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八)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障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九)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相应的职工社会保障制度。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三十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并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企业要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三十二)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
    (三十三)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将非公有制企业人才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总体规划,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建立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三十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享受有关贷款贴息政策。国家及省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从2006年起,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贵州省著名商标、贵州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三十五)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通过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培育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专业化市场,创新市场组织形式,推进公共资源共享,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八、加强领导,统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三十六)切实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省非公有制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完善工商联的商会职能,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作用。
    (三十七)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统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其档案得到安全保管和有效使用;对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公安部门要依照规定及时办理户籍登记及车辆转落户手续;教育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子女接受教育,使其子女在就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地区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其子女参加高考的,应严格执行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有关规定。
    (三十八)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改进监管办法,公开监管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十九)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揣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四十)积极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党组织,建立健全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使其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四十一)建立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奖励表彰制度。对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省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对遵纪守法、连续三年以上获得“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无违法违规行为、经营情况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经当事人申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予以年检免检。
    (四十二)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个体  私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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