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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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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公正和严格,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信用专业人员,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举行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信用执业资格考试的管理遵循公正、严格、便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每一考场应有两名以上(包括两名)国际信用执业人员负责监考,考场较大时,可另外选择具有3A级以上信用级别的人员辅助监考。
  社会知名的公正人士、人大代表(议员)、政协委员、公证员、记者、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工作人员可以凭证件与身份证,到现场遵循诚信的原则检查考场秩序。
第五条 考试一般采用闭卷的形式,特别情况下,经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特别批准,可以采用开卷形式进行考试。开卷考试应明确携带的书籍和手册,并在考场、试卷、成绩上明确“开卷”的字样,开卷考试的及格分数线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在批准开卷时确定。
第六条 试题数量过多时,参试人员可以请求延时,但延时不得超过一个小时。

第二章 考试纪律与监考要求
第七条 参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1.参试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参试人员方可离开考场。
   2.参试人员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并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3.参试人员应将通讯工具关闭并交监考人员保管。
   4.在考试过程中,参试人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有疑问或试卷字迹不清时,参试人员应先举手,等待监考人员前往处理。
   6.不准谈话和喧哗;
   7.不准互相询问答案、不准对答案、不准传递字条等资料;
   8.不准抄袭资料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
   9.不准请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10.不准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或在自己的试卷上署他人姓名。
第八条 监考人员应:
  1.于开考前宣读本标准的考试纪律和违约责任,明确提示参试人员遵守标准和明确告知违反标准的后果;
  2.应在考场向参试人员展示试题的密封条并当众拆封,并在考试结束后共同密封试题和在密封条上签字;
  3.严格监督考试秩序,如实对违纪情况在《考试情况表》上进行记录,并在《考试情况表》上签名;
  4.不得在考试前对外泄题或在考试后修改和置换试卷。

第三章 考点设置
第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考试地点设置:
  1.有良好的遵守标准的意识、有良好的诚信理念、有较高的执业能力、有良好的培训水平、有良好的诚信文化的会员信用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考点。考试前应指定两名国际执业人员担任监考,并设置远程视频方式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远程监控,远程视频应开麦克风,保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能够听到考试情况。被批准设置考点的会员信用机构举办考试时,应于计划考试时间15日前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出申请。
  2.对于当地没有设置考试地点的地区的人员申请考试,考试地点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确定。对于10人以上(含10人)的考试申请,考试申请人员和会员信用机构均可以申请在当地设置考点,监考人员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派遣,会员信用机构应做好后勤服务。
第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师[ICM]与国际注册信用师[ICCA]考试地点设置:
  1.对于10人以下的考试申请,各会员信用机构不得在当地设置考点,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直接确定考试地点。
  2.对于10人以上(含10人)的考试申请,考试申请人员和各会员信用机构均可申请在当地设置考点,监考人员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派遣,会员信用机构应做好后勤服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参试人员违反本标准第七条2、3、4、5、6款时,由监考人员进行警告,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参试人员违反本标准第七条7、8款时,取消考试资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参试人员违反本标准第七条9、10款时,永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监考的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按规定监考的,永久取消监考资格,同时根据情节,处于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辅助监考的非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未按规定监考的,永久取消监考资格,根据情节,处于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十六条 社会人士以监督考试为名,帮助参试人员作弊或作出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处于公开投诉、永久曝光、联合曝光的处罚。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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