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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认证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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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认证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提供专业、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务,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认证与管理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认证与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四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属社会类信用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它向社会证明:
  1.持证人遵守和具备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
  2.持证人具备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知识结构和能力;
  3.如果持证人违反本标准第二章规定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将得到本标准第六章规定的处罚。
第二章 职业准则与职业道德
第五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从业时应保持中立、客观、公正。
第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从业时应严格、严密、谨慎。
第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从业时应诚实、信用、勤勉。
第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从业时应廉洁,严禁索要或获取非法利益。
第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在处理投诉建议信息时应遵循:原始性原则、全面性原则、易读性原则、快速性原则。
  原始性原则,是指不能对信息做任何改动,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则,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读性原则是指根据信息的类别、紧急程度进行科学分类,编制目录和清单,以便决策层阅读和存档。
  快速性原则,是指要快速的将信息传递给决策层。
第三章 知识结构与能力
第十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必须具备的信用知识:
  1. 信用基础知识;
  2.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3. 降低和防范止信用风险的方法;
  4. 欠账追收方法;
  5. 信用争议处理方法;
  6. 信用调查、分析方法与技巧;
  7. 树立信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必须具备的能力:
  1. 较强的调查、访问、沟通、综合、分析能力;
  2. 较强的学习能力。
第四章 认证考试
第十二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认证考试,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申请人考试前可以自愿参加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但是参加培训不是报名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命题原则。所有试题测试的重点依据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的,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颁发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证书。
第五章 执业登记、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具备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的信用执业人员,连续从事信用工作满一年后,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申请执业登记,取得执业证书。变更工作单位时须进行变更登记。
  取得执业证书后信用专业人员自然成为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会员。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执业证书按年度进行检验。
  从事信用工作,包括在信用机构从业或在非信用机构的信用部门从事信用业务。
  信用机构是指从事信用调查、信用认证、信用评价、信用监督等信用业务的单位。
第十六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应加强学习,及时、主动更新信用等知识以适应工作需要。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根据需要对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进行继续教育,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自习相关课程,并参加继续教育测验,不参加继续教育测验或在测验中不及格的,取消执业证书。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违反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禁业一至五年,并予以公告;形成严重后果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违反本标准第八条的,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违反本标准第九条的,处于公告批评,形成不良后果的,禁业一至五年或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变更登记、年度检验、继续教育测验的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处于公告批评、限制从业、取消登记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取得国际信用管理员[ICA]资格的人员应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签订附加315条款的诚信承诺书,否则取消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 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对涉嫌违规的事情调查时,国际信用管理员[ICA]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资料的,根据情节,处以公告批评、禁业一至五年、永久禁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国际信用管理员[ICA]的处罚结果都应公开并记入黑名单,涉及个人隐私的,公开处罚结果时保留个人隐私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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