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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投诉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公开投诉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用简单的方式敦促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以最低的成本惩治失信者,帮助人们降低信用风险,促进社会诚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国际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E-315:9000公开投诉权即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公开投诉权。行使E-315:9000公开投诉权,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行使E-315:9000公开投诉权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投诉方行使公开投诉权和被投诉方行使异议权都应实事求是、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恶意报复,并各自独立承担责任,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标准中所称立信单位是指通过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的单位和建立E-315:9000单位信用档案并已发送信用监督卡的单位。
第二章 公开投诉信息发布的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公开投诉信息的真实性由发布者负责,发布公开投诉信息应遵守以下原则与条件:
  1.实名原则,投诉者必须使用真实的姓名(姓名与别人重复的,用姓名加数字的方式区分)或单位名称,否则投诉无效;
  2.具有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投诉无效;
  3.诚信原则,发布者必须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4.不得含有污蔑性语言,否则投诉无效;
  5.不得含有违法的语言,否则投诉无效;
  6.书写条理清楚,失信事实明确,否则投诉无效;
  7.独立承担责任原则,发布者对信息的真实性独立承担责任;
  8.有明确的投诉对象,不得以某单位或单位简称代替被投诉对象全称,否则投诉无效。
第七条 非立信单位之间进行公开投诉的,除本标准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须要约定公开投诉权,并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合同信用评价标准》申请合同信用评价和备案,然后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发送公开投诉书(可以通过网络信用服务中心),投诉书上应注明原合同的备案编号、违约失信事实,并承诺其对公开投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或其授权的信用机构)接到公开投诉书后,将公开投诉书与备案的合同进行形式核对,确定属于原合同范围的,将上述投诉材料通知合同另一方,给予被投诉方7日的异议、和解期,7日内双方达成和解的,投诉方撤诉;7日内未达成和解也未提出异议的,公布投诉信息;7日内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八条 对立信单位进行公开投诉,无需合同事先约定公开投诉权,可以直接投诉。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投诉材料后,会立即通知被投诉方,给予被投诉方7日的异议、和解期,7日内双方达成和解的,投诉方撤诉;7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布投诉信息;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九条 立信单位对非立信单位进行公开投诉,除本标准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需要合同事先约定公开投诉权,但无需进行合同备案,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接到公开投诉材料后,不进行审查,也不再通知被投诉方,自动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投诉方发布的公开投诉信息如果是生效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国家机关的结论性文书、媒体的公开报道等,则无论合同是否约定有公开投诉权,均可进行公开投诉。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收到投诉材料后,会立即通知被投诉方(投诉方应提供被投诉方的联系方式),给予被投诉方7日的异议、和解期,7日内双方达成和解的,投诉方撤诉;7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达成和解的,公布投诉信息;提出异议的,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争议信息处理标准》处理。
第十一条 行使公开投诉权的方法有:
  1. 通过*****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进行公开投诉;
  2. 通过传真、信函进行公开投诉,但应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公开投诉资料的电子版;
  3. 到当地的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进行公开投诉,但应缴纳信用服务费。
第三章 公开投诉信息的公布媒体与范围
第十二条 公开投诉信息公布在*****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及其联盟网站上。
第十三条 公开投诉信息在*****网(注: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指定信用服务平台)及其联盟网站上公布10日后,如果被诉方仍然不改正其失信、违约行为或取得投诉方的谅解,投诉方有权将公开投诉信息发布到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等媒体。
  行使扩大公开投诉权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应建立信用档案。
  在未约定315条款情况下,被公开投诉的单位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如果被公开投诉的单位在申请信用认证或信用评级时对上述扩大公开投诉条款提出了保留,在默认315条款的情况下,将不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任。
第四章 公开投诉信息的查询与撤销
第十四条 公开投诉信息对外公开、免费查询。但查询单位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五条 被投诉方与投诉方达成和解后,或者被投诉方已经改正了失信违约行为,投诉方应撤销公开投诉信息,对于已在报纸等相关媒体上行使扩大公开投诉权的,应在同一媒体发布相同次数的撤销公开投诉公告。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向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提供虚假的公开投诉信息的,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或敲诈勒索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七条 被投诉方在行使异议权时,弄虚作假、无理取闹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十八条 国际信用执业人员或专业机构在处理公开投诉信息时,发生失误的,处于公告批评或禁业一至五年的处分;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将被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并且永久禁业和永久禁止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投诉方未按规定撤销公开投诉的,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扣罚信用积分1000分,并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标准所称“通知”的方式,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的,发出电子邮件和传真即为通知;采用信函方式的,收件人签收后即为通知;采用电话通知的,告知内容后即为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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