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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标准
信息来源:北京中美华盛国际信用评价事务所 时间:2007-10-20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版权声明 
   为促进全球范围的信用标准化和国际间的交流,共创和谐社会,我们已将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所有标准及相关资料在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上公开,各国政府、社会团体、信用机构、信用从业人员和企业、个人均可用于学习、研究、培训、自用,也可在注明出处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内部信用评价使用、社会信用评价使用
                                            国际
信用标准化组织中央秘书处

信息来源:信用管理体系认证网 
来源时间:2004年03月05日
标题内容:建材装修企业星级信用认证标准   

                                         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护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信用执业工作中,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国际通行法律原则与惯例,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信用机构与信用执业人员在信用工作中,应注重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E-315:9000国际信用机构和国际信用执业人员。
第二章 保护要求
第四条 对于工作中接触到的标明为秘密级以上(包括秘密级)的、且尚未过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严格保守。
第五条 在信用工作中,应告知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其提供的含有商业秘密的资料注明秘密级别、保密期限和传播范围,并对这些资料严格按客户指定的范围传播。对方未对资料标注秘密级别的,信用执业人员应按法律、惯例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在信用工作中得知的有关个人的情感经历、生理状况、非常规兴趣、不幸经历等属于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传播。
第七条 失信信息本身不属于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但应对失信信息内容中包含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八条 对于含有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报告,应明确注明秘密级别、传播范围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信用机构与信用执业人员违反第二章所述保护要求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按《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信用机构自律标准》承担行业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标准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充分注意本标准的修订,并使用本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十二条 本标准涉及术语的定义见《E-315:9000国际信用管理体系国际信用行业术语》。
第十三条 本标准由国际信用标准化组织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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